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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律师哪家好-大洲律师(在线咨询)-石龙***律师

发布时间:2020-03-31 12:39:30        






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界定

  大量网络犯Z罪案件中,仅能查实行为人在网络上实施联络或者其他活动,对于网络下实施的各种危害行为,很难一一查实、查全。因此,设立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,目的是为了解决网络犯Z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,***律师,将刑F***制的环节前移,以适应惩治犯Z罪的需要。可见,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质是对网络犯Z罪预备行为***入罪,实现预备行为实行化。因此,认定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,只应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网上行为,即所设立的网站、群组用于实施违F法犯F罪活动,或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关违F法犯Z罪或者为实施诈Z骗等违F法犯F罪活动。至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违F法犯F罪活动,属于网下行为,不应成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内容;而且,对于行为人实施了相应违F法犯Z罪活动,符合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,***律师哪家好,应当从一重罪处断。

  此外,如后所述,帮助信息网络犯Z罪活动罪通常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Z罪为前提,适用空间有限。为此,应当充分利用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涉及违F法犯Z罪活动的网站、通讯群组或者信息为对象的要件规定,尽量扩大适用空间。故而,对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界定为包括行为人“为自己或者为他人”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。而且,为他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、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,虽然也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Z罪活动的情形,但其本质上还是一种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,且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Z罪活动罪的法定刑配置完全一致,故作出上述规定符合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范涵义。



案件:2011年4月5日下午,华某无意中发现15岁的少年小亮(化名)偷窃了村民李某的财物。随即,华某带着小亮找到小亮的父亲肖某,让肖某掏出3000元“封口费”,否则就把小亮扭送蹲班房。出于花钱消Z心理,肖某只得乖乖地交给华某3000元。不久,华某索取“封口费”之事被人举报。2011年6月9日,以敲Z诈勒L索罪判处华某一年有期徒刑。

东莞***律师:敲Z诈勒L索罪,是指以非F法占有为目的,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,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  华某在没有任何合法交易的情况下,索取肖某财物,主观上具有非F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。华某让小亮的父亲肖某交纳3000元“封口费”否则就把小亮扭送到之言词,属于“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。”

  华某的威胁、要挟言词使肖某产生了心理恐惧从而被B迫交出本属于自己的3000元,因此,华某索取肖某财物的行为,既侵F犯了肖某财物的所有权又侵F犯了肖某的人身权,属于“强行索要公私财物”的行为。




关于“情节严重”的认定

  根据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,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入罪以“情节严重”为标准。根据司F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,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认定“情节严重”:

  1、传播面,具体包括设立网站、发布信息数量和访问数量。很多从事诈Z骗活动的犯Z罪分子会申请很多近似的域名而指向相同的网站,如针对工商***制作***网站,犯Z罪分子将网站内容托管到服务器后会申请诸如近似于工商***域名的假域名指向网站后台,即使某一假域名被发现注销,还会有其他域名正常工作。故可以考虑以相关网站、域名的数量认定“情节严重”。而且,对于多个近似的域名指向相同的网站,请***律师费用,应当累计计算。网站被点击数、注册账号数可以反映网站的传播面,也可以作为认定“情节严重”的标准。同理,群组的个数和成员账号数也可以作为认定“情节严重”的标准。此外,关于有关信息,宜以发布信息的条数、实际点击数以及向用户账号发送信息数作为认定“情节严重”的标准。


  2、违F法所得数额。从事实践来看,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、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,石龙***律师,可能获取广告费、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违F法所得。因此,可以考虑以违F法所得数额作为衡量“情节严重”与否的标准。

  此外,从实践来看,不少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是跨境实施,对于发生在境外的犯Z罪活动,***受制于各方面的因素,更为困难。为便于司F法操作,严厉打击此类行为,可以考虑针对此类行为降低入罪标准,即对于跨境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,数量或者数额入罪标准减半计算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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